上海师范大学
校发(200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高层次
项目申报和管理的规定
我校在过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激励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校哲学社会科研究的发展和繁荣,促进了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深化了学校的内涵建设。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提升社科研究的质量和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在高层次项目申报和管理方面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制订以下几项新的措施:
一、关于鼓励高层次课题申报
1、凡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均应经过课题组成员、学科或学院专家、科研管理部门的多方位论证和答辩,以确保选题合乎指南要求,确保申报书科学、合理、规范,提高课题申报成功率。
2、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只要认真组织科研团队,科学选题,完整规范填写项目申报书,如申报不成功,学校予以支持申报一项校级文科一般项目进行预研究。
按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精神,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经过专家初评入围但终审未能立项的,学校予以支持申报一项校“原创与前瞻性预研究”项目进行预研究。
3、凡申报成功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学校将给予下达经费的50%配套。
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申报成功后,子项目负责人(以申报书为依据),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并签订子项目研究合同,学校视同子项目负责人承担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作为科研考核和职称评审依据)。
5、按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精神,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经初评入围但终审未能立项的,学校予以支持申报一项校“原创与前瞻性预研究”项目进行预研究。
二、关于项目和成果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责任心,促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提高结项率和优秀率,规定:
1、凡是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项目延期三年完成(不论是否有过延期申请),均取消学校给予的项目类奖励中余下的50%奖励。
各类科研项目延期两年以上的均通报给相关学院和部门。
对被主管部门清理撤项的课题负责人,均通报给相关学院、部门和学校领导,并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申请某类项目的时限内,取消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同时在社科处网页上给予通报。
2、凡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项目按时结项的,在以后的项目申报上学校给予实质性的支持,支持申报各类校级预研究项目,支持申报各类限额申报项目等。
3、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课题的研究过程管理,强化开题、中期检查和中期学术讨论,建立国家级项目专门档案;定期召开课题负责人通气会,对照课题设计,适时通报课题进展情况,使项目负责人之间起到互相交流、互相促进的效果。
4、为鼓励多出精品成果,按照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精神,凡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第的,均予以一定的项目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第的,学校予以支持申报一项校“原创与前瞻性预研究”项目进行预研究。
(2)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第的,学校予以支持申报一项校文科一般项目进行预研究。
5、进一步强化对高层次项目和优秀成果的宣传力度,在校报、网络等媒体上给予重点报道,积极组织校外媒体给予宣传推介;邀请课题负责人进行专题讲演,举办与课题成果有关的学术报告会和研讨会。
凡过去出台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09年3月23日